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 (Shenzhen Asset Management Institute)。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本市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的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专业上的精益求精和诚信。专注于凝聚资产管理行业的共识,促进资产管理行业价值链不同环节之间的合作,推动深圳市资产管理行业与全国、以及海外同业之间的交流,发挥市场与政府、机构之间的桥梁作用,为深圳市以及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提供专业智力支持。建立并保持最高标准来促进资产管理行业的利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华凯大厦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积极参加资产管理方面的学术科研活动,组织推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总结交流推广资产管理学术成果。
(二)组织资产管理课题调研和专题研究.
(三)组织资产管理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资产管理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四)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支持和维护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资产权益。
(五)组织国内外考察、进修、讲学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学术团体和资产管理工作者的友好交往,提高资产管理的专业技术水平。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资产管理研究简报、学术刊物、专著,组织资产管理信息交流。
(七)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学术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资产管理学会的意愿。
(二)在资产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从事资产管理工作的设计、科研、咨询、教学、管理等单位以及相关学术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从事资产管理的从业工作者或管理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单位会员: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团体会员证。
个人会员: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或两名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资产管理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资产管理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资产管理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资产管理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单位会员可享受(二)、(三)、(四)、(五)项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资产管理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资产管理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资产管理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资产管理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交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谁拿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资产管理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代表资产管理学会签署相关文件;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学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学会配备具有兼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资产管理学章程的修改,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度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学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学会终止会议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资产管理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下载学会章程